ATEX欧洲防爆认证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在欧洲市场每年估计采购30亿欧元这样的设备。
本指令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在医疗环境中使用的医疗设备;
•爆炸性危险完全由现场爆炸性物质或不稳定化学物质引起的设备和防护系统;
•仅用于很少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家用或非商用设备,单独作为可燃气体的偶然泄漏;
•在89/686/EEC中包含的个人防护设备;
•连同船上设备的航海容器和海上可移动装置,如容器或装置;
•运输工具,如单独通过航空,道路,铁路或水路运输乘客或货物的车辆及其拖车。在潜在爆炸性气体中使用的车辆不应排除在外,在233(1)条款中包括此设备。
ATEX证书要可根据以下方式获得
(a)对I和II组设备,M1和1类设备可选择:−EC型式测试+生产质量保证,或−EC型式测试+产品验证;来获得。
(b)对I和II组设备,M2和2类设备可选择(I)对在此组和类型中的内燃机和电子设备,−EC型式测试+符合型式−EC型式测试+产品质量保证(ii)对在此组和类型中的其它设备,_内部生产控制,并送技术文件给公告机构。
(c)对II组设备,3类设备内部生产控制;
(d)I组和II组设备除(a),(b)和(c)外,可进行单元验证。上面(a)或(d)可用于独立防护系统的符合性评估。
设备分组分类
1.I组设备
(a)M1类(category M1)是非常高的防护等级。此类设备用在地下矿山中,以及此矿山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会产生危险性;在此类中的设备通过以下保护方式来给予特征:−倘若一种保护方式出现故障,至少一种独立的第二种方式提供必要的防护水平;−倘若产生两种独立故障,应保证必要的防护水平。
(b)M2类设备是高等级的防护。此类设备用在地下矿山中,以及此矿山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可能会产生危险性;倘若在爆炸性气体中,此设备可断电。
2.II组设备
(a)1类是非常高的防护等级。在此类中的设备用在由空气和气体,蒸汽或雾混合气体或空气/粉尘混合物引起的爆炸性气体区域中,并持续长期或频繁存在。在此类中的设备通过以下保护方式来给予特征:−倘若一种保护方式出现故障,至少一种独立的第二种方式提供必要的防护水平;−倘若产生两种独立故障,应保证必要的防护水平。
(b)2类是高防护等级。此类中的设备在气体,蒸汽,雾或空气/粉尘混合物的爆炸性气体中可能产生爆炸。
(c)3类是普通防护等级。此类中的设备在气体,蒸汽,雾或空气/粉尘混合物的爆炸性气体中不可能产生爆炸。假如产生,可能是偶尔或是短期的。
如果设备被用于0、1或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G(气体、蒸气/薄雾):
0区1区2区
1G类设备2G类设备3G类设备
如果设备被用于20、21或2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D(粉尘):
20区21区22区
1D类设备2D类设备3D类设备
根据拟使用的危险区域选择符合ATEX 94/9/EC指令要求的设备。ATEX 1999/92/EC规定:0区场所只能用1类设备;1区场所只能用1类和2类设备;2区场所只能用1、2和3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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